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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2023版)》(附件1)的相关要求,学校决定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工作,将“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落实到人才培养的各环节、全过程,不断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认证“以认促改、以认促强”作用,全面落实面向产出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求,夯实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能力。
二、适用范围
我校通过师范类第二级认证,并在结论有效期内的专业(见下表)。
序号 |
专业名称 |
级别 |
有效期 |
1 |
小学教育 |
第二级 |
2022.7-2028.6 |
2 |
生物科学 |
第二级 |
2022.7-2028.6 |
3 |
汉语言文学 |
第二级 |
2023.9-2029.8 |
4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第二级 |
2023.9-2029.8 |
5 |
物理学 |
第二级 |
2023.9-2029.8 |
三、工作内容
(一)提交整改方案
专业在认证结论公布后1年内,按要求提交整改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对认证报告的主要问题、改进目标、措施以及计划(格式参考附件2)。
(二)年度报备改进情况
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需每年将本年度修订和完善的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课程教学材料、评价机制制度文件,面向产出开展的评价活动、评价结果、以及依据评价结果进行持续改进等原始材料(报备持续改进情况有关要求见附件3),提交相关认证机构备案。认证机构负责对备案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三)中期审核
专业在公布认证结论后3年内,对改进工作进行整理,提交持续改进证据清单(格式见附件4)。认证机构组织专家对专业持续改进情况进行在线或实地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形成初步《中期审核报告》。
四、工作要求
相关学院和师范类专业应高度重视专业认证的状态保持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将认证状态保持工作与本科教学范式改革、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新一轮审核评估自评自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持续提升教师教育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
联系人:李相中
联系电话:18737052805(小号62805)
教学评价与教师发展中心
2024年2月25日